一、 依據外交部112年8月1日外授領二字第1125122698號函辦理。
二、 依據「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及「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等規定,大專校院核發入學許可應審查國外學歷證件及歷年成績證明。又依據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公告申辦就學居留簽證應備文件,國外學歷證件及成績證明為應繳交文件。考量越南應屆畢業僑外生未及於畢業當年取得正式畢業證書應係一普遍現象,經本部函請外交部優予考量,獲該部原則同意於112學年續試辦本專案,申請流程摘述如下:
(一)學校需於新生註冊入學前書面通知具本案需求之越南僑外生,並請學生書面切結已充分瞭解應於來臺註冊入學1年內(大學或研究所二年級第1學期註冊入學前)繳交正式畢業證書影本,以完備入學學歷證件。如未於前述期限內取得正式畢業證書,學校將依規定撤銷其學籍。
(二)學校彙整函送本部有案內情形之越南僑外生名冊並經單位主管核章,本部函轉駐外機構,副知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學生持本部函轉公文影本及備齊相關規定文件至駐外機構申辦來臺就學居留簽證。
三、 請學校確實執行下列專案管控追蹤機制,落實查核、輔導及通報之責:
(一)學校需於新生註冊入學前書面通知本案越南僑外生,並請學生書面切結已充分瞭解應於113學年第1學期註冊入學前繳交正式畢業證書影本,以完備入學學歷證件。
(二)如學生遲至113學年第1學期註冊入學前仍未繳交正式畢業證書影本,學校應依規定撤銷學生學籍,並即時於「全國大專校院境外生資料管理資訊系統」通報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及內政部移民署,學生依規定離境。
(三)屆時上述學生如有未依規定離境,滯留國內,學校未確實查核及通報,經查證屬實,將列計學校招生缺失並扣減私校獎補助款及招收僑外生名額。
四、 另為落實本專案追蹤管控,自112學年起學校倘執行上述追蹤管控成效不佳,有下列情形者將列計學校招生輔導學生作業缺失並提報扣減私校獎補助款及招收僑外生名額:
(一)學校逾期1個月仍未回報,即下一年6月30日前仍未函報本部學生繳交正式畢業證書情形。
(二)回報名冊人數與學生基本資料等錯誤達5項以上。
(三)未確實掌握學生取得正式畢業證書進度及未積極輔導學生依限繳交。
(四)其他管控成效不佳情形。
五、 檢送「112學年度試辦越南僑外生持臨時畢業證明申辦就學居留簽證及回報名冊」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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